一、汽車起重機
1. 進場汽車起重機應對報驗手續進行審核,審核資料包括:設備合格證、行駛證本、機動車檢驗合格證、安全檢驗合格證、特種作業操作證、銘牌復印件、帶有汽車號碼的全車照片復印件等。
2. 汽車起重機現場重點檢查吊車吊索具、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可靠有效、支腿是否完全打開、周邊是否存在高壓線等危險因素等,同時設置警戒隔離區域, 專人看護。
3. 大雨、大霧、六級以上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,禁止室外吊裝作業。
4. 起重機工作場地應保待平坦堅實,地面松軟不平時, 支腿應用墊木墊實。
5 作業前應全部 伸出支腿 , 調整機體使回轉 支撐面的傾斜斜度在無荷載時不大千1/1000 (水準居中)。支腿的定位銷必須插上。
6. 工作時起重臂的最大和最小仰角不得超過其額定值, 如無相應資料時, 最大仰角不得超過78° ‘ 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° 。作業中不得 扳動支腿操縱閥, 調整支腿時應在無載荷時進行。
7. 作業后,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,再收回支腿。吊鉤用鋼絲繩掛牢; 應將取力器操縱 手柄放在脫開位置, 最后鎖住起重操縱室門。
汽車起重機安全傳感器
二、履帶起重機
1. 進場設備應對設備資料(合格證、保修證、使用和維修證明書、維修合格證、保險單等)、結構外觀、鋼絲繩 、安全裝置等進行驗收。
2. 操作人員和起重指揮人員必須持有《特種作業操作證》,并對設備的工作原理和構造及安全裝置的構造和調整方法熟悉 。定期保養, 嚴禁搬動和拆卸安全裝置 。
3. 起重作業場地應符合說明書要求,如地面松軟,應窮實后用枕木橫向墊千履帶下方;工作、行駛與停放時, 應與溝渠 、基坑保持安全距離。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。
4. 在開始起吊時,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,待負載離開地面10 – 20cm并穩定后, 再用正常 速度指揮。在負載最后降 落就位時 , 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。如遇大風,應立即停止作業,并將主臂轉至順風方向或趴至最低位置。
5 起吊前確認回轉范圍內 有無障礙物 , 保持與建筑物、高壓線間的安全距離。
6. 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,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。
7. 每班作業完畢后,履帶吊必須退出施工現場塔吊的回轉區域,將主臂降至40- 60° 之間,并轉至順風方向,關閉發動機,操縱桿放到空擋位置,將各制動器剎死,并將駕駛室門窗鎖住。